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2.1 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 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0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11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2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 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 3.1 会员应当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在本所设立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 3.2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会员可通过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3.3 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4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经营状况; (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四)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五)内部风险控制; (六)专业人员配备; (七)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会员开设资产管理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2007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