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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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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2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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