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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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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7]88号
【发布日期】 2007-05-08
【实施日期】 2007-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解我市城镇住房状况,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住房状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就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市属各县(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的各类住房(不含临时建筑)。普查内容包括辖区内住房总量、人均建筑面积分档分布情况、住房坐落、成套情况、住房使用状况、住房产权性质等。
  二、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全市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由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统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全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建委。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由当地建设(房管)、统计、公安、民政、房管及街道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普查的具体操作规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现有房产档案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统计部门要做好普查录入系统和数据分析管理系统的开发,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及统计分析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数据,并配合各区普查人员做好入户普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街道、社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户数、人口及保障对象等相关数据。
  (三)住房普查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汇总阶段。各县(市)、区要求在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在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住房状况普查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宁波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报告》,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重视此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高质量完成住房普查工作。
  (二)组织领导,分工明确。住房状况普查所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住房状况普查实施部门要对综合数据库资料进行校核整理,确保普查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普查表格要据实填写,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回重新组织填报,保证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
  (四)严格纪律,依法办事。住房普查工作要依法进行,并为相关部门提供的档案、数据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住房状况普查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工作拖延、失职,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以及严重影响全市住房状况普查总体工作进度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各地普查工作组要做好普查人员安排,并在准备阶段工作结束前向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当地协调小组和工作组负责人、联络员及传真电话,以方便咨询沟通(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191303)。各普查工作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普查汇总表、电子数据一并上报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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