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合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合肥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14个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中央和省补助政策,现制定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补助人数,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市提标部分,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包括开发区)按1:1比例负担。 超过省补助人数部分,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负担;市提标部分,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经费按现行低保资金渠道解决。分散供养的3县“五保”省定标准由省财政承担,市予以定额补助250元,不足部分由县承担。市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1:1承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3县由省、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50元。其中:农民自筹10元、中央财政20元、地方财政20元。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县按15:5比例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承担: (一)3县所需资金,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 (二)市区所需资金: 1、自愿参保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120元,其中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自愿参保的城区农民,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12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元,区财政补助25元; 3、对享受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个人每人每年交纳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85元,区财政补助55元。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3县开展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承担,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开展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除争取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承担。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比例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 (一)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省生活救助标准的20%再予补助。 (二)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三)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病例感染地县(区)财政承担。 (四)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按1:1比例承担,其中市县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农村卫生体系建设任务为:2007-2011年,建设乡镇卫生院55个、村卫生室480个,改造村卫生室(设备)520个。除中央投资外,其余部分省与市(县)按8:2比例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对每个乡镇卫生院补助10万元,每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助3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007-2011年,城市社区卫生按城市人口筹集资金,由中央、省、市区按3:5:5比例负担。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3元、5元标准安排;市区按2:3比例承担。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按比例逐年增长,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 九、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执行《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 (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免费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免教科书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教科书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所需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省财政安排解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各县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投资标准计算,2007-2011年,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投资33883万元,其中:争取中央国债资金15275万元,省级配套5534万元,市、县(区)承担13074万元。市、县(区)分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承担7844万元,县(区)承担5230万元。 市下达庐阳区、瑶海区农村5.62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投资2192万元,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承担1315万元,区承担877万元。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县、区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好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指标的全面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附: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低保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县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对3县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280元补助,对市区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00元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2年内购买商品房、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2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子女高价择园入托、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隐瞒家庭收入、弄虚作假、隐匿财产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或者不愿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不接受、不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拥有本市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达3年以上,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九)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群众代表推荐,人数不得少于9人,定期召开农村低保评议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以投票方式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委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县、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办事处)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一柜、一户一档;市、县(区)和有条件的乡(街)、村(居)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省定标准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按照1:1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及时调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告知享受对象持有效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 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量的2%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全面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渠道 从今年起,3县散居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460元;市区散居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将全市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当地城市(镇)低保,按照全额低保标准享受低保。今后,散居五保供养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我市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资金分配:3县散居五保对象,省财政补助85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50元/人年,不足部分(360元/人年)由县财政兜底承担;市区散居五保对象,省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区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全市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城市(镇)低保范围后,其供养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省财政补助我市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指标不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多出指标用于新增加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补助和提高五保对象生活的供养标准。 二、严格供养资金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财政部门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帐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及市级财政补助五保供养的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各地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要于上级补助资金到达后10日内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各地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在公示后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除春节期间专项生活补助外,一般每年分年初和年中两次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试行按季度发放;对于转入城市(镇)低保范围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要按照城市(镇)低保金管理模式,实行按月发放。 三、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以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为契机,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全市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的步伐,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即:在“十一五”时期,用5年时间,力争筹资1亿元,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整体实现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515”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及社会捐款。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抓住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的机遇,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之家建设。在规划选址时,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中心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草危房改造相结合。敬老院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后,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配备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贯彻“以民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把敬老院建成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工程,建成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将市政府推出的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扎扎实实完成好。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资金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合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完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他生活困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以上待遇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先行审查,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现不存在的,由县、区(包括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属市本级管理企业及省、部属在肥企业,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资格后单独立卷登记; (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档复审,登记造册;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中心所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为每个享受基本生活费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当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后于当年1月20日前报送。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 市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合肥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07]1号),现对我市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病种。 三、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3县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总量,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市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地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补助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须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生活贫困的现结核病患者;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移居我市的血防区居民,发生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补助原则 第四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医疗救治对象除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外,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四)血吸虫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 生活救助对象除需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外,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或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九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要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省财政承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7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条 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照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第十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市财政按1:1共同负担,其中市承担部分市与县(区)各承担50%。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管理;县、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地财政部门及市卫生局。预算资金先下达70%,剩余3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核拨。 第十五条 救治经费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县、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姓名、职业、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财政、卫生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二十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市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二条 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七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市、县、区卫生和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上报省卫生、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市将每半年对实施单位抽查考核与评估1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根据省发展改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市县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改扩建55所乡镇卫生院,新建、改扩建1000个村卫生室(其中480个村卫生室申报列入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520个村卫生室按照市政府合政[2007]1号文件精神实施),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 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测算总投资约5408万元用于55个乡镇卫生院和480个村卫生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其中,投资1620万元,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27000平方米;投资1100万元,添置和更新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240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48000平方米;投资288万元,添置和更新48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改造520个村卫生室,市财政每个补助2000元。 七、经费来源 总投资5408万元(不包括市增加的520个村卫生室改造),含2006年国家已下达国债资金570万元,其余4838万元通过争取国债和省专项资金解决387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承担968万元(省级承担80%,市县承担20%)。市县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落实。 八、分年度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县;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 乡镇卫生院。2007-2007年计划安排建设40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9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6所。 村卫生室。2007年建设100所(其中省计划48所);2008计划安排建设238所(其中省计划120所);2009年计划安排建设250所(其中省计划120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20所(其中省计划1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2所(其中省计划72所)。 九、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200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开发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0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由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200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市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支持。 (三)制定优惠政策。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 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人员培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总目标: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到270个,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到100%,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达到规定标准,能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规范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开展以居民健康教育、健康信息管理、非传染性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卫生服务。 4、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按成本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居民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内容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 1、根据城区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合理规划和规范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和城市总人口预期数和城市区域调整测算,2007-2011年期间,全市拟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8所,到2011年,全市建成并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70个。 2007-2011年,每年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少于30所。鼓励支持二、三级综合医院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以提高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水平。 2、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改扩建或修缮工程,完善功能,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 本着“合理、适用、规范”的建设原则,对现有政府举办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改扩建。通过改扩建使其面积、布局和功能划分更趋合理,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一是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不足的,通过调整扩建使其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面积;二是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结构、设施和功能不合理的,通过改扩建或修缮使其趋于合理。 2007-2011年,每年对20-25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或修缮,使其达到或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面积。 3、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设备,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现状和居民健康需求,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采用设备购置定额补助和设备统一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基本设备。到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设备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设备配置标准。 (1)对于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设备购置定额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设备购置经费。 (2)对于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基本设备短缺的实际情况,采用统一配置的方式,配置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须的基本设备。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功能 1、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相关政策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信息管理、慢性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老年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2、合理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3、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帮助,指导做好慢性病防治、妇幼保健等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4、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引导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使辖区居民免费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由政府出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等。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1、加强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积极推行大中型医院技术人员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3、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经济运行管理机制,规范业务收支行为,推进业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努力降低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患者。 4、结合城市惠民医疗体系的建立,完善惠民医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城市特困人群的身体健康。 (四)强化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人才培训体系,建立社区人才培训基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规范化培训,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能力的不断提高。积极推进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岗位培训。根据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对进入社区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其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理念,增强社区全科医学的理论知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 2007-2011年,每年对200名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进行岗位培训。 (五)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1、建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行为、服务质量和效率、资金投入和使用、价格政策执行等监督和管理。 2、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每年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30-50%的比率,抽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手续。 4、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作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包括执业资质、资格和服务规范等内容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经费安排和使用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安排 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市人口每年人均补助8元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城市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按照2:3比例负担。 (二)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1、根据《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中央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财政投入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和考核奖励等。市、区财政投入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学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人群基本医疗减免和以奖代补等。 2、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监督使用。专户开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由市、区两级卫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3、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制度,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4、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每年两次)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5、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审计制度,实行项目实施年度审计,监督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07年3-6月)。进一步了解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掌握和分析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情况,修订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5年发展规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7-2010年)。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循序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人员培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督导监管,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监督评估阶段(2008-2010年)。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评估项目实施的效果和预期的目标。 (四)总结评价阶段(2011-2012年初)。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和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对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落实中编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逐步将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用3-5年时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由财政补助向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转变。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市、区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在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就读的,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由市、区(含3个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县(区)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3县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准确测算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所需经费,并将县级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足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各县、区自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中央和省、市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拔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革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就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 (二)主要任务。实施274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改造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其中2007年改造D级危房5.43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D级危房5.11万平方米。 二、规划编制、资金需求测算及要求 3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实际面积和单位平方米改造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规划,确定改造资金需求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已运用因素分析法,将2006和200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解至3县,两者之间的缺口作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 根据《合肥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改造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估算资金总需求约为6276万元(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其中,2006年国家、省已安排专项资金1723万元;2007年国家、省应安排专项资金1714万元;需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2839万元。 3县要建立健全高效协调开发性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做到“用得好,管得严,还得上”,实现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 3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结合2007、2008年实际改造的D级危房面积,合理确定年度贷款实际额度,并以3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贷款担保为最终依据。 三、贷款的程序、还款和利率 (一)借款及用款主体。根据《2006年第14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本项目作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目的借款主体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用款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二)贷款额度。各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在省厅规定的贷款申请额度上限内申报贷款,准备项目材料。 (三)贷款程序。各县在核定的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内,按照《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由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申请开行贷款,并办理相关签约和提款手续。 (四)还款。贷款本金的主要还款来源为今后省级财政安排给用款主体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抵扣后偿还。 (五)利率与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适当优惠;贷款利息由3县政府承担,在每季度付息日前7天将应付利息提前支付到省担保集团指定账户,由省担保集团按时向开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3县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向省担保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体制。3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贷款利息的偿还。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市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是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现有D级危房在2年内全部得到改造;做好B、C级危房的维修、维护,降低或消除B、C级危房向D级危房的转化率,确保校舍安全。 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三)实施原则。项目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具体实施。3县根据省确定的贷款额度控制数和两年建设任务,确定项目学校和分批次申贷额度,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与省担保集团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三方借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质量,防止超标准、华而不实。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拦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3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并确保数字真实可靠。 (五)资金管理。项目贷款资金进入3县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7号)以及市有关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不得挪用或用于偿还债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增加学校负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所有利用贷款进行D级危房改造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实行量化评分。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以及挤占、挪用、截留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或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合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开始,通过5年建设,解决全市农村92.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省计划86.88万人)。分年安排计划:2007年解决18.8万人,2008年解决20.82万人,2009年解决17万人,2010年解决19万人,2011年解决16.88万人。 二、工程建设标准 通过实施饮水安全工程,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委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各县、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域《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水务局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和市发改委审批。各县、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务局审批,其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是解决农村自来水入户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对市郊和县城城关周边农村,采取延伸城区自来水管网供水到户。 二是对出厂水质不达标但水源条件基本满足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水厂进行改造,完善净化消毒设施,使水质达标;对规模小、水源保证率低、污染严重的水厂,采取从外河取水的办法新建水厂,整合原水厂供水设施,并网运行。 三是对有水源条件但未接通自来水的,通过新建水厂或扩大原有水厂供水范围,新铺管网供水到户。 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厂进行技术改造。 五是对偏远、居住分散的零星农户,就近以沟、塘或打井作水源,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确保水质基本达标,有条件的可自建简易自来水入户。 四、资金筹措 (一)省下达的86.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省规定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为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45%,省级配套16.5%,其余38.5%为市、县、区配套。市与县、区配套比例为6:4,即市配套23.1%,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15.4%。 经测算,86.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33883.2万元。其中:国债15274.9万元,省配套5534万元,市配套7844.6万元,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5229.7万元。具体如下: 肥东县29.98万人,总投资11692.2万元。其中:国债5271.4万元,省配套1923.9万元,市配套2698.1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798.8万元。 肥西县28.9064万人,总投资11273.5万元。其中:国债5082.6万元,省配套1835.1万元,市配套2613.5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742.3万元。 长丰县23.7万人,总投资9243万元。其中:国债4167.8万元,省配套1519.6万元,市配套2133.4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422.2万元。 包河区3.8647万人(含原肥西县烟墩乡0.5147万人),总投资1507.2万元。其中:国债677.9万元,省配套228.4万元,市配套360.5万元,区配套及群众自筹240.4万元。 蜀山区0.4289万人(含原肥西县南岗镇的0.4289万人),总投资167.3万元。其中:国债75.2万元,省配套27.6万元,市配套38.7万元,区配套及群众自筹25.8万元。 (二)市下达的5.6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我市庐阳区、瑶海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在省计划之列,省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由市、区和受益群众共同承担。按照国家标准390元/人,市与区投资比例为6:4计算,总投资2192万元,市投资为1315万元,区及群众自筹投资为877万元。其中: 庐阳区4.42万人,总投资1723.8万元,市投资为1034万元,区投资689.9万元。 瑶海区1.2万人,总投资468.2万元,市投资为281万元,区投资187.2万元。 各地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市、县、区、乡、镇分别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县、区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县、区资金专户。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 2007年计划解决1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7336万元,其中国债2800万元,省配套983万元,市配套2131.9万元,县、区级配套及群众自筹1421.1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马湖、响导、元疃、梁园、牌坊、石塘、八斗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5.0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上派水厂、花岗水厂、官亭水厂、刘河水厂等管网延伸工程,解决4.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龙门寺水厂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3.9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包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蜀山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庐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2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瑶海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08年计划解决20.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8116万元,其中国债3168万元,省配套1156万元,市配套2275.1万元,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1516.9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马湖、响导、元疃、梁园、众兴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5.9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三河水厂、丰乐水厂、官亭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建程店水厂、山南水厂等工程,解决5.606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双墩、岗集、吴山、杨塘、下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7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包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1.564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蜀山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128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庐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2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瑶海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09年计划解决1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6630万元,其中国债2992万元,省配套1091万元,市配套1528.2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018.8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白龙、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1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高刘水厂、合肥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建金牛水厂、新仓水厂等工程,解决6.0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朱巷、杜集、三十头、造甲、双墩、岗集、吴山、杨塘、陶楼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10年计划解决19.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7410万元,其中国债3344万元,省配套1220万元,市配套1707.6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138.4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白龙、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小庙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及江淮分水岭地下水工程,新建滨湖水厂等工程,解决6.7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朱巷、三十头、造甲、双墩、岗集、吴山、杨塘、义井、罗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5.3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11年计划解决16.8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6583万元,其中国债2971万元,省配套1084万元,市配套1516.8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011.2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桃花镇管网延伸工程,并解决居住分散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共解决6.0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水湖、左店、庄墓、朱巷、下塘、岗集、杨塘、罗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7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六、项目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区政府是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要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资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验收合格工程要立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八、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 县、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利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利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质询、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政策优惠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收取,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领取。国家规定,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代扣抵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四条 按照客观、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二)严格执行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育史复杂的人员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干部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村级审议、公示。召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提出评议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口和各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村(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评议表》一并报送乡镇(街道)。 (三)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对全乡镇(街道)申请对象的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公布。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申对象进行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报纸或电视等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三级张榜公示10天。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确认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束后对各县区上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汇审。 (六)各县、区将经市计生委汇审过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专网,并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逐人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向奖励扶助对象颁发全国统一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上门逐户、逐人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对象情况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4月30日前,县、区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在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区及乡镇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取“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转划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中央、省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后,市及县区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按年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结余的,区分中央、省、市、县、区,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配合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奖励扶助金的测算、划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把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严格规范的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全过程监督。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和监督评估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运行。 奖励扶助工作的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综合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和市纪委二次全会及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今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和市纪委的部署要求,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低保差额补助资金、“五保户”供养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障费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费等;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重大传染病病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分别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奖励扶助;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落实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等任务,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二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和市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水利、卫生、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制定并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了计算机工程数据库,是否按规定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应尽的工作责任,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由各级财政分担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项目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有无降低标准发放和克扣截留项目资金问题;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应发放或补助到人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张榜公布、打卡发放、直接到人”的社会化发放办法等,有无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对工程进展和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进展的经济性、效果性、效能性,以及工作是否细致、作风是否扎实,任务是否按期完成等,有无效能低下、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都是否到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3县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坚决纠正和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纪问题 各县、区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举报和投诉,并注意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一是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十二项民生工程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拆扣的; 三是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 四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是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六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操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搞以权谋私的。 在坚决纠正民生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其限期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其立即改进。 四、强化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落实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市监察局已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执法监察一室牵头、纠风办、执法监察二室、综合室协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健全对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并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确保十二项民生工程中的每项工作都有人管、有人抓,自始至终处在全面监督之中。 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县、区监察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加强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又要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既要注意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也要注意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既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对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明确开展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措施和要求,上下联动,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年底前,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市监察局。 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 为切实保障全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省审计厅《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审计在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作用 (一)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推进和谐合肥建设作出的重大举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心系群众,关注民生,切实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民生工程资金审计 (二)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加强对民生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力度,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建立跟踪审计制度。目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2项审计任务已纳入2007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3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列入2008年度滚动审计项目计划,实施连续审计。对未纳入审计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7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将根据项目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进度,从2007年下半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准确把握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根据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审计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各项政策是否得到落实;补助资金发放是否公开透明;各级财政分担的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拨付是否及时;项目资金有无被挤占挪用,有无降低标准发放或克扣截留项目资金;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通过审计的监督与服务,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四)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积极开展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调查。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惠民政策落实的真实情况。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宏观的角度、制度的层面,强化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揭露问题、查处可能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估,为政府提高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落实民生工程资金审计任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的领导,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合力,市审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民生工程资金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处。市审计局各处室职责分工为,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8项民生工程资金开展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3项民生工程资金开展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开展审计。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各县、区审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机构,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审计责任。 四、严格执法,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确保民生工程实施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结果,将根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健全民生工程资金监督机制 (八)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各级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做到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要按照审计职责范围,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