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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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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09
【实施日期】 2007-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卫生局、医保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6)160号)、《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7)36号,以下简称《预付操作规范》)的规定,经前期准备工作,现决定于5月上旬起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闸北、闵行、宝山、浦东、松江等十个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预付操作规范》启动预付操作,2007年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额度按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核算。希望各试点区县和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浪费,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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