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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经委机关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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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经投资〔2007〕150号
【发布日期】 2007-05-09
【实施日期】 2007-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经委机关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的通知


本委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战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市工业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全市工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决定在2007年继续实行机关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制度。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以项目推进为抓手,狠抓工业投资,确定对2007年需重点推进的三个层次项目,包括12项市领导联系重大工业项目及签约工业项目、141项市首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43项市新一轮“十大工程”重点工业项目,实行机关干部对口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工业重点项目联系工作,切实落实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工业重点项目的联系工作,加强对工业重点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
  二、各联系人要主动走访企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加快工业重点项目的实施。
  三、各联系人每月不少于1次了解跟踪重点项目的情况,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月30日前将“杭州市工业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报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联系人要及时撰写工业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材料,全面反映和报道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措施和经验。
  五、加强对机关干部联系项目工作的督查,不断完善经委机关干部联系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制度,定期检查、督促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促进机关干部联系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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