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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10
【实施日期】 2007-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呈多发态势,给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为此,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期下发了沪安委办(2007)88号《关于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更好地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根据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特点,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作业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二、各港口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各港口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重点针对可能发生中毒等事故的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认真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这些场所应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
  四、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救援、呼吸、排送风等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必要时,配置气体检测(分析)仪。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应将作业方案明确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者、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无安全防护设备、无救援设备以及无监护人员等措施的冒险作业。
  六、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拆箱或进入船舱作业前,一旦发现渗漏或异常情况,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再次进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七、各港口作业单位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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