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其矿产资源开发设计方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十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二十二、市广电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四、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五、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工业园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二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