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4月6日第十二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市区”改为“城市规划区”。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机关”。 三、第五条第一句增加“户外广告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 四、第七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要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设置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取得: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码头; (二)公共交通站; (三)汽车站、飞机场; (四)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五)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 六、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利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事先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权属所有人协商确定收益分成,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五)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鉴定书”。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设置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者凭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商业广告登记发布手续”。 十、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土木工程建设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十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批准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自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按自行放弃户外广告设置权处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十二、第三十条修改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一般为2至8年。设置权期限已满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拍卖、招标。原设置权人在同等中标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设置权”。 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段规划布局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统一要求的规格和设计方案进行制作设置”。 十四、删去第三十七条。 十五、增加第四十七条:“梧州市所辖县(市)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作了个别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