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要求,为在2007年将全市城镇未参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现养老保障政策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已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本市企业中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职工或已离开的未参保人员,在 2007年12月底前,可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1996年1月开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费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1995年12月31日前我市企业中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现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职工或已离开的未参保人员(含被征地农民),在2007年12月底前,经本人申请,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活费代发。但需一次性缴纳代发费用。缴费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费。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统一参照2006年12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2007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当年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代发人员死亡时享受丧葬抚恤费,但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 四、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在2007年12月底前,如本人不愿选择实行生活费代发的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规定,按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被征地农民仍按照市、县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低保” 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低保” 标准补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