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准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程序的通知 青价房[2007]99号 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增加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可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获取《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价房[2007]14号)文件,根据《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拟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青岛市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jj.qingdao.gov.cn。 二、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同时抄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出据的施工图面积确认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共用设施设备配备(包括排水系统、公共照明、消防系统、避雷系统、弱电系统、供水系统、升降系统、水景(动力)系统等)情况说明; 5、《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申报表》(此表可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获取); 6、申请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书面建议; 7、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上述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施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2007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