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97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附表一、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上报。我局将于近期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我省未列剂型及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降价后药品销售数量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2007年4月2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