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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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承办单位 | |
一、行政许可(25项) | |
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站 | |
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站 | |
3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4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5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科技教育处 | |
6 | 农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 |
7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8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肥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9 | 非疫区研究植物检疫对象的审批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植保植检站 | |
10 |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 | |
11 |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 |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 |
13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 |
14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15 | 兽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16 | 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审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17 | 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 |
18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 |
1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0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2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 | |
23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 省种子总站 | |
24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5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厅畜牧业处 | |
二、行政处罚(195项)(分解方案具体见说明) | |
26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27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28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29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0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31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2 | 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省畜牧总站 | |
33 | 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菌种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34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5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6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7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38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39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40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41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 |
42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3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4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5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6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7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8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49 |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0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1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3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4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5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6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7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8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59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0 | 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1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2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3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4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5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6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7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8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69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0 |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1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6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7 |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8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 |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79 | 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 |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80 | 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1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2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3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以及工作情况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4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5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7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8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9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0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1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2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3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5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6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7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8 | 拒绝接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9 | 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0 | 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1 | 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2 | 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3 | 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4 | 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5 | 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6 | 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7 | 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8 | 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09 | 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0 | 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1 |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2 |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3 |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4 |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人员从事村集体会计工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11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16 |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17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18 |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19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20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21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122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12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12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125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126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的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127 | 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128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129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13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131 | 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2 | 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3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4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5 | 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6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7 | 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8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39 | 向农民收取超出农民负担规定内容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40 | 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41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42 |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3 | 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4 | 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5 | 未经审批在农用地和农田灌溉、养殖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6 | 没有及时清除、回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的残膜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7 | 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8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49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50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51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152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3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4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5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6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7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8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省畜牧总站 | |
159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0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1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2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3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4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5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6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省畜牧总站 | |
167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6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69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0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1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2 | 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3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4 | 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5 |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 | |
17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78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79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1 | 不具备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2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3 | 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4 |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5 |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6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7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8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9 | 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0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1 | 转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2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3 | 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4 | 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5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6 |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7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违反原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管理规定要求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8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9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0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或者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1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3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4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5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6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8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9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10 |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11 |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2 | 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3 |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农业机械号牌,或者未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5 |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6 | 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未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7 | 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8 | 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19 | 因违章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20 | 未按规定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注销手续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三、行政强制(23项) | |
221 | 发生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厅兽医处 | |
222 | 侵权植物新品种的封存、扣押和销毁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223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省农业执法总队 | |
224 | 撤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省种子总站 | |
225 | 注销种子检验员证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种子总站 | |
226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 |
227 | 暂停或终止违法的新兽药临床试验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28 | 撤销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29 | 封闭被动物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兽医处 | |
230 |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兽医处 | |
231 |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兽医处 | |
232 | 进行现场消毒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兽医处 | |
233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厅兽医处 | |
234 | 撤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 省农药检定所 | |
235 | 暂扣农业机械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五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36 | 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37 | 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38 | 注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39 | 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40 | 撤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241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 |
242 | 注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43 | 注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四、行政确认(11项) | |
244 | 农村财会任用资格认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 |
245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三条、第十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246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247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人员)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省种子总站 | |
248 |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249 |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 厅兽医处 | |
250 | 出口兽药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51 | 进口兽药通关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52 |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53 | 草种检验员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厅畜牧业处 | |
254 | 对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的认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五、行政监督检查(22项) | |
255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种子总站、厅畜牧业处、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56 |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种子总站、厅畜牧业处、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57 |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厅科技教育处 | |
258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厅畜牧业处 | |
259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
260 | 兽药产品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61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省农药检定所 | |
262 |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厅兽医处 | |
263 | 农业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264 |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福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 |
265 |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66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67 | 对二级野生植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268 | 对外国人的农业野生植物考察活动监督检查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269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270 |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厅经营管理与体制处 | |
271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监督检查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272 |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三大点第(一)项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 | |
273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27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 | |
275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76 |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7项) | |
277 | 肥料登记备案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
278 | 农作物种子(苗)进出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省种子总站 | |
279 |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核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省种子总站 | |
280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81 |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厅畜牧业处 | |
282 | 对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厅畜牧业处 | |
283 | 草种进出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厅畜牧业处 | |
284 |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 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85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厅种植业管理局 | |
286 | 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省种子总站 | |
287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288 | 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核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 |
289 | 从事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 厅畜牧业处 | |
290 |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厅畜牧业处 | |
291 | 兽药生产许可审核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
292 | 国家级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厅畜牧业处 | |
293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