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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房屋防汛准备工作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15
【实施日期】 2007-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房屋防汛准备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要认真落实《2007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京建房[2007]266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京建房[2007]370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工作计划和预案。
  二、在年初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和近期进行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已知房屋安全隐患和严重积水地区,且汛前不能彻底解危的,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加固和抽水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三、按建设部《通知》要求,对房屋防汛准备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防汛组织、指挥系统的建立运行;预案的落实;物资设备的储备管理;抢险抢修队伍的组建及演练;和属地政府确定的避险转移地点落实情况。
  四、请各单位将房屋防汛准备和落实的检查情况于5月23日前报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我处近日将对房屋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建设部《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7)147号)
关于开展城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7年的防汛抗旱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家防总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汛(2007)3号)要求,决定在汛期前对城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地先组织检查,我部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时间
各地检查,即日起至5月中旬。
我部拟在5月下旬组织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各地要结合管理职能,对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等准备、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抗旱规划的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汛。一是全面检查城市排涝设施,及时疏通排水管渠,保证排涝泵站各类机电设备能够随时投入使用;二是检查危旧房屋、棚户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紧急疏散预案建立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将汛期在建工地的防汛作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加强对在建工地防汛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基坑、边坡以及塔吊和脚手架基础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检查城市供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措施,落实供水、公共交通、供气安全渡汛生产调度预案,确保汛期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二)抗旱。一是要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严重缺水城镇要加快应急调水和后备水源工程建设,增强供水保障能力;对可能重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的乡镇,要做好拉水送水设备和力量的配备准备。二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做好当前水量的预测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要加强管网巡查,及时抢修,有计划地加快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率;要大力推广节水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淘汰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三是要科学调配城市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城市用水科学调配;优质水源要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控制并逐步减少非生活用水对优质水源的直接利用;工业企业要加大节水改造力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耗水量大的工矿企业,要采取强制节水措施;要严格控制市政和园林绿化使用自来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
请各地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丁国华  曹燕进
联系电话:010-58933160 010-58934352(兼传真)
E一mail:caoyj@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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