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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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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巢办发〔2007〕18号
【发布日期】 2007-05-15
【实施日期】 2007-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
  《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
 
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检查,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本办法引进以下人才:
  1、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和技术并与我市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5、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6、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7、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急需人才。
  第四条 引进来我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配偶、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安排相应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推荐至相应的对口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调入;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附近学校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收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 因到我市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第三条第1、2款和年龄在40岁以下第3、4款规定的人才,不受编制限制,根据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八条 对来巢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部分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九条 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市公安部门应根据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等手续。
  第十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属全额供给和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员,市人才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标准是:
  1、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工作协议的,资助安家费30万元,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津贴的专家,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资助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
  3、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和紧缺专业的的硕士,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紧缺人才储备和培养资助制度。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每年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引进20名左右紧缺专业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派遣到我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作(必须是企业急需并申报的),工作满3年并经考核后,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市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它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末向市人事部门上报《引进人才呈报表》,人事部门汇总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中或分批发布《人才引进目录》和《市人才资金予以资助的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柔性引进各类紧缺人才。是本办法第三条第1、2、3、4款规定的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可持双方签订的引进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部门备案并申办《巢湖市高级人才特聘工作证》。凭《高级人才特聘工作证》,柔性引进人才可在申报项目、评优奖励和申报职称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情况,市人事部门每季度集中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以统筹协调并及时安排资助资金。相关部门据此制订的实施细则,要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每年通过评优的方式,对引进人才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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