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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7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16
【实施日期】 2007-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2007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充分抓住和利用好我市发展新的上升期,以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为重点,创新招商模式,扩大招商规模,提高招商质量,全面实现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国内市场和国内资金,努力开创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新格局;建立、完善鼓励先进的工作机制,坚持引资规模与引资质量并重的原则,着力推动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全市方方面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真正使天津成为对国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区。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内招商引资,是指我国境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在津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三)评价内容。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评价指标,根据各项指标得分情况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评价指标的构成。包括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和当年国内招商引资质量评价3个一级指标和9项二级指标。各二级指标的解释为:
  (1)引资规模:按照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考核与统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国内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到位额。
  (2)新引进项目情况:指当年新引进的项目数,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的项目。
  (3)新引进项目到位额:指引资规模中当年新引进项目的资金到位额,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部分。
  (4)引进500强企业数: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规定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数量。
  (5)引进500强企业资金到位额: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的资金到位额。
  (6)产业导向:指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各区域“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等)。
  (7)规模项目比重:指亿元以上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
  (8)投资强度:指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项目的资金到位额之和与对应项目占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9)对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指本区域国内招商引资到位额占该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请各区县统计局协助提供)。
  上述9项二级指标的计算公式、权重及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
  2.指标计算。测算各个评价对象9个二级指标的完成数据,并分别进行排序,以排名第一的单位为该项指标的满分,其他单位以该指标占排名第一单位的比重分别计算得分,公式为:公式见附件2
  最后综合得分为9个二级指标得分之和。
  (四)指标确认。国内招商引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主要是各单位通过“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上报,并依据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考核与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特别奖、鼓励奖、服务奖四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奖励金额20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0万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特别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包括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授予特别奖:
  (1)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是指依据《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在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在为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鼓励奖。对完成全年国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预期工作目标,同比增幅超过20%,但未获得上述先进奖、特别奖的单位,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2万元。
  4.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上述奖项均不可兼得。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内开放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各项数据的汇总、审核与督查指导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对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和排名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
  1.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2.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表(略)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
  1.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2.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项目。
  3.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须报送的有关材料
  1.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在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外地投资方是不在《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须提供外地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等)和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2.与我市有关方面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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