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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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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5-16
【实施日期】 2007-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省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秘(2007)3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尝试。建立好这项制度,有利于促进生育观的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减少农村贫困人口,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
   范围:全市所辖县区农村农业人口。
   内容:从2007年起,继续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义,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2月28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十天。如无异义,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3月31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人口计生委对镇、街道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全面复核,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县(区)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县(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资格确认情况在4月30日前报告市级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市级人口计生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6.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时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5月2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四、奖励扶助资金财政负担比例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分别按50%、30%和20%负担。 2007年增发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五、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
  按照统一要求,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直接拨付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核准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卡》和本人身份证后,将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资金每年一次性发放,县、镇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评估与监督
  (一)市、县(区)计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观察员。观察员由财政、农业、扶贫、审计、计生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观察员按照国家制定的观察员管理办法,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市、县(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冒领奖励扶励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市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八、奖励扶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成立“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合作,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做到人人明白,使群众真正理解“少生”与“快富”的关系。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典型,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走少生快富之路的积极性。
  (三)坚持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运行程序实施此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协会参与,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算和网络的建设,确保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工作网站传输的畅通。必须建立起个案信息库,强化信息反馈和审核等相关工作。要配齐配强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计算机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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