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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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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5-17
【实施日期】 2007-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启动惠民医疗工程,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
  
  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本着困难群体直接受益、医疗机构能够承受、政府负担得起的原则,尽可能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分别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惠民医疗服务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分渠道结算。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惠民医疗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惠民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引导惠民医疗机构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为惠民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三)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惠民对象资格的审核。
  (四)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疗机构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三、惠民对象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农村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
  (三)农村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以上惠民对象可持证到惠民医疗机构享受惠民政策。其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民政部门颁发的《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农村“五保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当地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证明;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农村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家庭特困证明和优抚证明。
  四、惠民体系
  (一)市区共设立14家惠民门诊:
  天门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吉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弋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黄果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金马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申元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弋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天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沐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鸠江区四褐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鸠江区裕溪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湾里街道凤鸣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山中心卫生院
  峨桥中心卫生院
  (二)全市共14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置不少于实际开放床位5%的惠民病床(济困病床)。分别为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芜湖市中医医院
  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芜湖市第五医院
  芜湖市妇幼保健院
  芜湖市红十字医院
  芜湖长航医院
  繁昌县医院
  繁昌县中医医院
  芜湖县医院
  芜湖县中医医院
  南陵县医院
  南陵县中医医院
  芜湖市镜湖区医院
  芜湖市马塘区医院
  芜湖市鸠江区医院
  (三)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确定为芜湖市惠民医院。
  五、惠民标准
  (一)惠民门诊实行“三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注射费。
  (二)惠民病床实行“六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对特别困难的惠民对象给予床位费减免50%,检查费减免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免10%。
  (三)惠民医院实行“六免”、“六减”。“六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六减”即减药品费(售价)8%、检查费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手术费(含一般材料费)10%、空调和取暖费50%、床位费50%。
  六、资金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涉及惠民的费用按照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减免费用的补偿,所需资金同级政府投入80%、医疗机构自身消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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