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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139号
【发布日期】 2007-05-18
【实施日期】 2007-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07]1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的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与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详见考核细则)。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考核指标的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被考核单位的管理指标和量化指标。
  (二)对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实施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以《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内容为主。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三)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四)宣教结合,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五)奖优罚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察、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半年督察、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量化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结论性考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查。
  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报告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本年度12月31日前,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工作记录等。
  3.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植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4.现场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养殖基地(场)、畜禽定点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满意度测评。对所在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效果以及对所在地区主要品种放心程度的评价等内容。
  6.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制定计划,选择重点品种进行检测。
  7.考核打分。在听汇报、明查暗访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考核组成员按考核标准逐项打分,汇总以后计算平均分值。
  (四)确定等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书面通报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不按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伪劣食品刑事案件或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奖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县)政府或者部门予以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1.乌鲁木齐市各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表一)
    2.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表二)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表一)
 
  被考核部门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说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0分)
  1.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工作制度健全,根据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政策建议和实施意见。(20分)
  没有有效落实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不熟悉,没有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扣1-5分。
  一、虽然各部门按《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各项工作,但如果工作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大或效果不明显,每项可酌情扣1-2分。 二、每一项的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值。 三、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中效果明显,有创新,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可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等六项制度;每半年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年终进行考核。(10分)
  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在考核中发现工作制度有缺项,措施不到位,缺一项扣2分。
  3. 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督察、总结,缺一项扣2分。
  4.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展开调查,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10分)
  牵头作用发挥不明显,牵头不主动,没有及时组织开展查处重大食品事故扣5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扣1-5分。
  5. 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10分)
  信息搜集、汇总、上报、交流,缺一项扣2分。
  6. 积极推进全市食品放心工程,指导各区(县)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工作。(20分)
  食品放心工程没有启动扣10分;实施效果不明显扣1-5分。
  7.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各项工作没有方案、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8.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定时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10分)
  协调机制落实不好,没有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问题、通报信息不及时,出现一项扣2分。
  被考核部门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说明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100分)
  1.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回访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30分)
  没有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在检查中发现工作制度有缺项,缺一项扣2分;抽查中发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一次扣2分;城乡结合部“无证”加工生产食品小作坊未得到遏制扣1-5分。
  2.检查食品安全方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0分)
  抽查中每发现一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标准进行生产扣2分。
  3.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重点食品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抽检信息。获证企业地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地产食盐、味精等抽样合格率达到95%。
  (20分)
  未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重点食品年度抽检计划扣5-10分,未有效组织实施扣1-5分;各项指标合格率未达标扣3-5分。
  4.落实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定期检查原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监督各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分)
  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建立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次扣5分,发现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一次扣3分,发现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一次扣10分。
  5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各项工作没有方案、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6.参加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10分)
  缺席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会议和活动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次扣1-2分。
  被考核部门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说明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100分)
  1.落实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执行有关前置性审批规定;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0分)
  流通环节监管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抽查中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一次扣5-10分;城乡结合部“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得到遏制扣3-5分。
  一、虽然各部门按《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各项工作,但如果工作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大或效果不明显,每项可酌情扣1-2分。 二、每一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值。 三、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中效果明显,有创新,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可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2.建立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10分)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没有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扣5-10分。
  3.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质量。(10分)
  制度没有建立扣5-10分,落实不好扣1-5分。
  4.落实食品准入制度索证索票,督促市场开办者、指导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商场进货索证率应达到95%以上。(20分)
  大型超市、市场、商场索证索票率目标没有达标扣10分。
  5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各项工作没有方案、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6.参加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10分)
  缺席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会议和活动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次扣1-2分。
  被考核部门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说明
  市卫生局
  (100分)
  1.落实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依法审批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开展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餐饮企业食品卫生情况。(30分)
  没有有效落实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每缺一项扣1-2分。
  2. 建立食源性疾病检测、食物中毒报告、调查和处理体系;做好食品污染物监测、风险性评估和预警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行动迅速,处理及时到位。(5分)
  食品中毒事件查处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得力扣1-5分。
  3.协助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分)
  未协助或措施不得力扣1-5分。
  4.规范大中型商场及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5分)
  散装食品销售行为未得到规范扣1-5分。
  5.城市周边地区无证照餐馆基本得到整治。(5分)
  各类餐馆、食堂未得到有效监管,无证经营未得到有效遏制,抽查中发现一次无卫生许可证扣1分,发现较多“无证”餐馆扣5分。
  6.全面开展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80%,并定期公布食品卫生量化管理A级企业名单。(20分)
  抽查中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1-5分,量化分级管理率未达标扣3-5分。
  7.对餐饮业、学校和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食堂进行重点监督管理。(10分)
  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饮食安全未得到有效监管扣5-10分。
  8. 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各项工作没有方案、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9.参加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10分)
  缺席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会议和活动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次扣1-2分。
  被考核部门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说明
  市农牧局
  (100分)
  1.落实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推广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每年向全市公布一次名单,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30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没有进展扣5-10分;没有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名单扣5分。
  一、虽然各部门按《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各项工作,但如果工作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大或效果不明显,每项可酌情扣1-2分。 二、每一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值。 三、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中效果明显,有创新,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可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2.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控网络。(10分)
  在市场抽查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控网络不完善扣5-10分。
  3.种植业农药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整治,蔬菜农残合格率控制在92%。(20分)
  农药源头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扣5-10分;蔬菜农残控制指标没有实现,扣5分。
  4.加强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畜禽定点屠宰检疫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定点屠宰畜禽100%进行检疫。(20分)
  在市场抽查中发现未经检疫且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发现一次扣5分。
  4.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各项工作没有方案、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5.参加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10分)
  缺席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会议和活动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次扣1-2分。
  市商务局
  (100分)
  1.落实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肉品质量稳定提高,基本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20分)
  在市场抽查中每发现注水肉或病害肉一次扣5分。
  2.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家禽定点屠宰率达到75%。(20分 )
  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目标没有完成扣10分。
  3加强盐类、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20分)
  在市场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发现一次扣5分。
  4.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督察、有总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或措施。(10分)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没有安排、检查或总结,缺一项扣2分。
  5.大型市场、超市、商场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5%(20分)
  索证索票率未达标扣3-5分。
  6.参加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10分)
  缺席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会议和活动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次扣1-2分。

  附件2
 
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表二)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组织领导
  (10分)
  1.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2分)
  会议纪要少1次扣1分;没有扣2分。
  一、各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值。二、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中效果明显,有创新,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可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2.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明确。(2分)
  没有成立机构的文件扣2分。
  3.食品安全牵头单位及各监管部门职责明确。(2分)
  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文件扣2分。
  4.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逐级签定责任书,责任明确;认真组织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分)
  没有逐级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扣2分;没有组织责任制考核扣2分。
  5.各部门能参加政府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并及时报送监管信息、方案、总结等。(2分)
  会议记录中,一个部门有2次未参加相关会议扣1分;年度考核中,发现某部门1个方案或总结及信息也没有报送扣1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制度保障
  (10分)
  6.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2分)
  无制度扣2分;建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扣1分。
  7.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2分)
  无制度扣2分;建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扣1分;信息工作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扣1分。
  8.建立重大食品安全报告制度。(2分)
  无制度扣2分;建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扣1分。
  9.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分)
  无制度扣2分;建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扣1分。
  10.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2分)
  无制度扣2分;建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扣1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0分)
  11.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督察,年终有总结。(10分)
  年度工作无计划、无总结,每缺一项扣2分;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工作未完成扣10分。
  12.专项整治有安排、有措施,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建筑工地、流动摊点食品安全工作。(10分)
  专项整治没有方案或总结,每缺一项扣5分;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没有记录扣5分。
  13.对重大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督察。(10分)
  重大节日没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督察扣10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宣传教育实施情况
  (10分)
  14.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3分)
  没有开展宣传扣2分;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一般扣1分。
  15.组织对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3分)
  没有开展培训教育扣2分;培训教育效果不明显,形式单一扣1分;
  16.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媒体能积极、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工作情况。(4分)
  没有宣传剪贴资料或资料较少扣4分。
  重大案件查处(10分)
  17.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查办及时;案件查处过程中,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案件受理不及时,查处率低,部门之间配合不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扣10分;案件查处及时,但部门之间沟通不够,不能积极参与扣5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经费保障情况
  (10分)
  18.根据本区(县)财政状况,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没有拨付经费扣5分;拨付部分经费,不能满足基本工作需要扣1-2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满意度
  (20分)
  19.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和食品放心工程的认知程度较高。
  通过随机调查了解,消费者一般了解,扣1-2分;不了解,不满意扣3-5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点 及 分 值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 注
  总 分(100)
  注:
  1.加分项目:各区(县)、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
  突出、有创新且成效显著。在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制度、
  模式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有创新,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较好
  的效果,对全市具有借鉴意义。最高加5分。
  2.减分项目:各区(县)、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内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
  (2)年内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3)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被省以上或市级主要媒体曝光,一次扣10分。
  (4)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一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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