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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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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7〕56号
【发布日期】
2007-05-18
【实施日期】
2007-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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