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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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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5-21
【实施日期】 2007-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快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的决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污染防治化解环境压力、以资源节约优化经济增长,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思路,围绕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集中整治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完成我市全年环保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以下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一)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的工业项目;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四)列入淘汰名单、但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五)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07年3月20日至8月20日,共5个月。
  (一)摸底排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
  各县(市、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登记,摸清底数。
  (二)提出处理意见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
  各县(市、区)对排查出来、应集中整治的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属于县(市、区)处理的,明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完成正式下达处理决定的立案、告知等法律程序;应由市、省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省处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至8月20日)
  省、市、县(市、区)按照法律程序,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分别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处理要求
  (一)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依法处罚;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
  (四)对列入淘汰名单而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五)对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强制关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五停”措施
  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采取“五停”措施:银行停止贷款、运输部门停止货运、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供水公司停止供水,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审批权限
  对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违法建设,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但已投产的企业,环保部门一律不再审批该企业(包括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其他建设项目;漏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的县(市、区)和没有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落实关停措施的县(市、区),省、市环保局对其实行“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舆论监督
  在集中整治期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分别公布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验收、处罚和监管不力等违法行为,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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