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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21
【实施日期】 2007-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及各区县急救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强调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而确需转诊(包括由分院转送总院)危重病人的,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
  二、危重病人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
  三、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病人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送。预约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120”接报后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派车。
  四、救护车在转送重危病人途中,均需由经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护送。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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