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继续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切实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关于“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扩大2006年治超工作成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畅通与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工作步骤 从2007年5月开始,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7年5月—6月)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宣传活动,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整治政策众所周知,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百日整治阶段(2007年6月--8月) 组织公安、交通、城管、市政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联合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确保全市道路桥梁设施尤其是城区主干道的完好畅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9月以后) 治超工作由集中整治转为日常性治理。对各相关部门的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措施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工作举措,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够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始终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重点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整治的意义和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整治工作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等内容,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深入宣传;结合各自管理职能,运用一切便利条件,在道路沿线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辆,散发宣传资料;组织大型厂矿企业、港口码头和运输单位进行座谈,强化对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和宣传方式的实效性。新闻舆论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调整宣传重点,继续保持舆论声势,营造超限超载贻害无穷、整治超限超载利国利民的社会舆论氛围,赢得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多方联动,综合治理 集中整治阶段,市公安、交通、城管、市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紧密配合,互通情况,联手执法,综合治理。交通、公安部门既要依托西塞、铁贺、白沙、栖儒桥等四个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严格对出入黄石区域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又要发挥移动检测设备的作用,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设置流动检测站,消除管理盲区。公安部门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市区。主城区内,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道路监控设备,在重要路口安排警力,采取定点监控与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过往车辆,发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要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合理确定大型货车绕行线路,限制大型货车通行城区主干道。对新冶钢、华新、华电黄石发电、西塞山发电、宝钢益昌等大中型企业确因生产需要有大型车辆进出厂区的,由市经委、公安、交通与相关企业合理商定车辆进出的固定线路和通行时段。公安、城管、市政、环保部门要重点对城区拆迁改造、房屋开发中运送渣土的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对车辆沿途抛洒、噪音扰民、粉尘污染等现象进行整治,对造成车辆抛洒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清除抛洒物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或作业。对因超载超限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整治,文明执法 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对检查出的超载车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500元的罚款;超载30%以上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交通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