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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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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05-23
【实施日期】 2007-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城乡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地质找矿、提高资源综合效益、规范矿业秩序、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需求出发,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完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完善矿业权市场机制,加强矿山日常监管,注重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
  二、加强地质勘查和监测
  (一)突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加强煤、铅、锌、钨、铜、铁、锰、金、银及地热、菊花石、硅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配合国家、省在我市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调查评价。提交一批新的重要资源基地。
  (二)建立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从市级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收入按规定比例分成,市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专项资金的滚动发展。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三)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进入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四)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建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增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能力。编制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备用金制度,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加强国家禁止开发的矿产资源保护,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三、整顿矿业秩序
  (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继续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深越界、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新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处理,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在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浏阳市七宝山多金属矿区、永和镇磷矿区、澄潭江煤矿区和宁乡煤炭坝地区煤矿实施资源整合,控制矿山数量,扩大矿山规模,优化矿山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推进科技创新
  (一)增加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积极组织和申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项目,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低品位难利用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切实加大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在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
  (二)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配合“金土工程”和我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市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建立地质资料图文更新机制,加快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在我市和四县(市)城镇区开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相关的各项立体地质调查工作,为规划城市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管理水平
  (一)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修改、科学修编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布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制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规范矿业权出让的有关程序、文本和运作方式,制订出台长沙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除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矿业权以外,其余矿业权一律通过市场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业权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照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开展矿产勘查和开采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推行储量检测工作,认真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加强对矿山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和规范对地质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严查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投入。各相关部门如煤炭、安监、公安、财政、环保等要积极配合,建立加强工作的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抓紧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矿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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