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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7]71号
【发布日期】 2007-05-23
【实施日期】 2007-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7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附件格式要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县(区)已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计划用量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县(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底样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附件: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情况表

 
税务机关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上级税务机关代码备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构代码共11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总局,1-国税,2-地税),

其后每两位表示一层,共5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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