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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7〕147号
【发布日期】 2007-05-24
【实施日期】 2007-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市政府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见附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8件政府规章(见附件)因所依据的规定废止、被行政法规代替或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予以废止。
 
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政府令
废止理由
1
宁波市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3年5月14日
第21号
依据的规定已废止
2
宁波市群众集体上访处理规定
1995年8月30日
第37号
已被行政法规代替
3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6日
第39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4
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5日
第44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5
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
第83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6
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5日
第92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7
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12日
第104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8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2日
第105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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