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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性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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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5-25
【实施日期】 2007-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性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洛政办〔2007〕62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已经2007年5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5月25日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流程
 
  为使规划审批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洛阳市城市规划审议暂行办法》,特制定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报
  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土地用途申请;
  (二)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须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涉及环保、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净空、微波通道、涉外等项目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1:1000现状地图三份;
  (五)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
  (六)破产企业、改制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及主管部门意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事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如: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
  2.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上报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3.待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事项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变更面积大于1公顷的: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
  3.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事项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且变更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上报市专题规划审核委员会审定,由市专题规划审核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事项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
  1.由市城市规划业务审批委员会审定;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承诺时限
  在各种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市城市规划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专题规划审核委员会审定及专家论证时间及报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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