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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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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济价费字[2007]52号
【发布日期】 2007-05-25
【实施日期】 2007-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人防系统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鲁价费发[2006]220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上费用的执收、运用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所收费用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济价费字[2001]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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