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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规范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7]27号 
【发布日期】 2007-05-25
【实施日期】 2007-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规范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规范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规范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及其他单位与组织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企业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织及其他单位与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收费备案项目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织及其他单位与组织到企业收费,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度。

  第五条  下列收费项目必须事前到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 行政性收费;

  (二) 事业性收费;

  (三) 各种基金;

  (四) 各种社团组织(协会、学会、研究会)会费;

  (五) 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收费;

  (六)各种集资、赞助、摊派收费;

  (七)培训费;

  (八)评审费;

  (九)其他收费。

  

第三章 涉企收费备案管理

  第六条  涉企收费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收费前向市行政监察部门申报备案,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向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申报备案,但遇有所收费企业超出本行政区域管辖时应向市行政监察部门申报备案。

  (二)各收费单位在实施对企业收费前十天,应将收费的依据、内容、对象等资料报同级行政监察部门登记备案,填写《泰安市收费单位涉及企业收费备案登记表》。

  (三)各级收费单位凭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的收费登记表和有关手续对企业实施收费。

  

第四章 中介机构涉企收费管理



  第七条  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之一的各种评审或检测(监测)的中介机构的选择,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八条  各中介机构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中介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注册登记管理单位负责将所属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价格等进行规范,对收费幅度内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标准及收费价格等进行细化量化,向企业公示,并报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五章 收费规定

 

  第九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一)各收费单位在对企业实施收费时,要落实国家、省、市针对各类企业制定的优惠政策。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主动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收费人员资格证件和《泰安市收费单位涉及企业收费备案登记表》,并开具国家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三)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收费次数。各收费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收费,尽量减少收费次数。原则上,同一职能收费单位对同一企业的收费,每年安排一次,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收费除外)。

  (四)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本系统本单位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向企业公示,接受企业监督。 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数额存在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

  (六)各收费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在年检、年审、发证、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

  第十条  涉企收费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泰发(2005)12号),由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资格等处理。

  (一)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到企业实施收费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收费文件实施收费的;

  (三)对企业的收费没有严格执行下限标准的;

  (四)利用行政职能和行业垄断地位向企业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的; 

  (五)擅自授权或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收费的; 

  (六)无法定理由滞留被收费对象账册、物品的;

  (七)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和未将本系统本单位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向企业公示,接受企业监督的;

  (八)收费人员接受被收费企业的礼金、礼品、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借机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

  (九)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以及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十)借年检、年审、发证、办理各种手续之机或利用行政职能,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和应自愿参加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强制收取费用,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的; 

  (十一)所开展业务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之一的中介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注册登记管理单位未督促所属中介机构将收费幅度内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标准及收费价格进行细化量化,向企业公示并报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的;

  (十二)对投诉或者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损害被收费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实行有奖举报投诉制度。对投诉、举报向企业乱收费的问题,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和对被举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外,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察部门对企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泰安市收费单位涉及企业收费备案登记表

 

  年  月  日

收费单位   

负 责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地 址   

收费内容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收费时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施收费人  负责人: 人员: 

收费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监察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被收费单位意 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收费单位、备案登记部门、被收费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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