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5-28
【实施日期】 2007-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 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附: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