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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增医疗项目308纳米准分子光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50号
【发布日期】 2007-05-29
【实施日期】 2007-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增医疗项目308纳米准分子光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函〔2007〕150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医行(2006)97号)收悉,现就开展该项目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308纳米准分子光疗属新增医疗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归并,一级分类为临床诊疗类,二级分类为物理治疗与康复,三级分类为物理治疗。编码暂定为340100027,项目名称暂定为308纳米准分子光疗,计价单位为每个照射区(360mm×140mm)。小于一个照射区按一个照射区收费,不足两个照射区按一个照射区收费,以此类推。
  二、服务价格每次每个照射区70元。治疗10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减半收费。减半收费10次后仍需医疗的予以免费继续治疗。本服务价格含治疗所需的卫生材料费和光照防护剂。
  三、308纳米准分子光疗在远期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医院等级上浮。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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