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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建住房[2007]92号
【发布日期】 2007-05-29
【实施日期】 2007-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7]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7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的安全管理,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对全省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明确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机构及鉴定工作程序,建立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及危房跟踪管理措施,促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人员和检测鉴定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居民住宅、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抵御灾害能力较差的老的危险房屋调查情况;
  (四)危房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且我省又是台风、暴雨、蚁害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设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二)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琼建住房[2006]73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房屋进行调查,对调查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应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建立危房管理档案,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市、县要于6月8日前将《市、县危房安全管理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7月30日前完成危险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工作设想及《危房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四、我厅拟对部分市、县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市、县危房安全管理机构调查表

 
管理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2007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1

是否有分管领导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是□  否□

办公:   手机;

2

是否设置鉴定机构

人员配备

设备配备

负责人姓名

联 系 电 话

是□  否□

工作人员总数: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

有□
否□

办公:
手机:

3

是否成立抢险队伍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是□  否□

办公:   手机:



注:1. 此表于2007年6月8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  2. 加盖单位章

  3. 在相应的□打√

 
附件2:
 
市、县危房情况调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07年 月 日

序号

危  房 类 型

数量
(宗)

危房面积(平方米)

处  理 意 见

危房管理档案

备注

1

住  宅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2

学  校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3

公共建筑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4

其 他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观察使用:   宗
处理使用:   宗
停止使用:   宗
整体拆除:   宗



注: 1. 此表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 2. 公共建筑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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