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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经煤炭〔2007〕120号
【发布日期】 2007-05-29
【实施日期】 2007-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有关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经委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经委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安徽省境内的煤矿企业,主要包括: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同时,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国有煤矿企业
  1、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照。
  2、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⑴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等;
  ⑶采煤工、掘进工、爆破工、运输工、电钳工、绞车司机、瓦斯检查员等工种操作规程;
  ⑷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等11种图纸;
  ⑸采掘工作面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3、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投入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放炮员、绞车司机、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工种)经过了专门的安全培训,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有效资格证;
  ⑵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
  ⑶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经过重新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⑷有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6、是否制定了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主要包括:
  ⑴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⑵符合矿井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
  ⑷粉尘检测制度;
  ⑸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⑹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⑻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下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矿井开采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⑴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⑵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⑶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⑷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⑸采区上山、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1.8米;
  ⑹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9、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主要包括:
  ⑴进风井、回风井没有同时出煤;
  ⑵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⑶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⑷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通风地点风量满足要求;
  ⑸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情况;
  ⑹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能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有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并保证完好;
  ⑻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不存在"剃头开采"问题;
  ⑼掘进工作面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不得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⑽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⑾若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
   ⑿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⒀采区变电所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10、瓦斯治理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
  ⑴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⑵瓦斯检查和处理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以及临近矿为突出矿井的矿井,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①有防治突出机构及相应的专业人员;
  ②有瓦斯抽采系统,采区有专用回风巷;
  ③进行了区域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④采取了防治突出措施;
  ⑤进行了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⑥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⑦按规定配备了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⑷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
  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配备了专职人员;
  ②传感器设置的数量、安设的位置、调校符合规定要求;
  ③瓦斯超限后能断开被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
  ④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时,进行瓦斯抽采;
  ⑤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瓦斯抽采;
  ⑥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要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11、防治水和粉尘防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⑴防治水方面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①有矿井水文地质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的资料;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按规定设置了防治水设施、有关技术装备、仪器、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有探放水设计,并按规定设计进行探放水;
  ③没有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④有明显透水征兆的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⑤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和设施完好,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⑥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两套探放水设备;
  ⑦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安排落实。
  ⑵粉尘防治:
  ①矿井及生产矿井水平延深的,有由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②有防尘供水系统;
  ③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12、矿井供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
  ⑴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
  ⑵两个回路不是来自一个电源点;
  ⑶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没有直接接地;
  ⑷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⑸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3、矿用设备、工艺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
  ⑴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①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②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装设防坠器;
  ③斜井使用机械升降人员的,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
  ④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⑤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⑥使用阻燃皮带、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⑦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规程》要求;
  ⑧矿井按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使用专用发爆器。
  ⑵煤矿没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①没有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产品或工艺及在用的没有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
  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没有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4、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主要包括:
  ⑴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⑵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⑶采区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采掘接替严重失衡,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组织生产;
  ⑷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和一个采区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人数超过100人。
  15、是否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明收编暗承包的行为。
  16、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是否依法建设。除前述相关内容外,主要还包括:
  ⑴经国家立项批准或核准,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经审查同意方准施工井筒。
  ⑵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安全专篇及批准意见进行施工,若安全专篇发生重大变更必须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报批,否则不得施工变更部分工程。
  ⑶建立对外委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
  ⑷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⑸建立并落实"一井一制"的管理制度。
  ⑹建设期间,新建矿井是否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不得边改扩建边生产。
  17、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专家安全会诊对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二)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煤矿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5、防止"三超"情况。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对小煤矿入井人数进行了规定;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6、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检身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并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7、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合法有效资格证件上岗,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其他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
  8、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9、"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井筒、巷道首次揭煤时是否由专门防突队伍施工;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突出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突出区域划分,是否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无保护层的是否对突出煤层的瓦斯进行预抽;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是否按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闭锁安设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调校是否符合规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10、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查清水害类型及威胁程度;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建立探放水队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备;是否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11、机电管理情况。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矿井是否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井下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失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
  12、顶板管理情况。采煤面的支柱的株距和排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煤面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未冒落的顶板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有关措施;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是否符合规定;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巷道支护质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维修工作是否编制完善的维修措施并严格执行。
  13、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14、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5、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四、各地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  
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四)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五)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五、实施步骤  
  本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到每个煤矿,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底以前,各煤矿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煤矿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煤矿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此期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地督促检查阶段:7月份,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各矿业集团要组成由分管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矿井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各部门、各煤矿企业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各矿业集团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所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煤炭办。
  (四)省相关部门督查阶段:7月底,省经委、安徽煤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各集团公司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市、各集团公司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各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各矿井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六、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煤矿企业,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做好"四个结合",全面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落实。一是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二是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相结合,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整顿关闭力度。三是要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相结合,全面系统地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四是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相结合,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快隐患的整改进度,全面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煤矿企业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煤矿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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