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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法[2007]306号
【发布日期】 2007-05-31
【实施日期】 2007-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07]30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科[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34.51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确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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