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9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2号 朝阳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