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统一,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和避免执法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含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等,以下简称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以下简称酒精探测器)等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CCV标志)后方可使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有关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凡未依法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不得使用,其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的强制检定工作具体由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承担。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应组织检定人员到固定式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仪安装点进行现场检定,到各市州交警支队或各县(市)交警大队、各高速公路管理交警大队对其余仪器进行集中检定。 三、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交警大队负责统一安排本地区在用测速仪、酒精探测器等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制定检定计划表(表格式样详见附件1),与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联系进行集中检定。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档案(表格式样详见附件2),并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组织使用单位做好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建档管理工作,督促按时实施周期检定,使仪器设备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 五、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要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执行规程确定的检定周期(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酒精探测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凡因检定机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检定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湘价费(2006)170号)的规定执行。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周期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在每年年底前将全省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地址: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联系人:刘思潮 张 浩 联系电话:0731—56876005687621 传 真:0731—5581751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7年公路管理执法仪器设备检定计划表(略)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档案(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