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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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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63号
【发布日期】 2007-05-22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7〕263号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渝机场司函[2007]42号)收悉。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是我市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市的形象。为此,你司经过两年多的试行运转,符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规定,根据你司室内外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现核定江北国际机场室内、外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一、室内停车场:
  1、小型车、三论摩托车:1小时内7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30元/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内每半小时加收2元,55元/24小时内。
  2、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3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10元/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内每半小时加收1元,20元/24小时内。
  二、室外停车场:
  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1小时内5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20元/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内每半小时加收2元,35元/24小时内。
  2、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2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10元/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内每半小时加收1元,20元/24小时内。
  3、大中型车:1小时内8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30元/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内每半小时加收2元,55元/24小时内。
  4、出租车候客停车场:次票为每次2元;固定车位按月收费的标准在300元内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协商议定。
  三、接此复函后,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
  四、本批复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3]718号和渝价[2004]764号、765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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