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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四川生殖卫生学院附属医院使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43号
【发布日期】 2007-05-2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四川生殖卫生学院附属医院使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的批复
川价函[2007]143号



四川省生殖卫生学院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微痛减创人流术收费的情示》(川生院附院[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院在请示中所称微创减痛人流术实际是在人流术中使用组合式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鉴于该组合式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适用于终止孕期为35-42天、孕囊≤20mm的早早孕,同意你院在使用组合式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时按人工流产术(编码3112010053)服务价格减收20%后,再按现行规定加收组合式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的费用。
  二、使用组合式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前应告知患者,由患者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三、本批复不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例平包干项目。
  四、本批复试行一年,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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