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 2007-05-17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6)72号),经研究,决定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0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