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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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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37号
【发布日期】 2007-05-09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237号
 
 
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就你公司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成本测算后,经市政府同意,对你公司在主城区范围内收集并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1.73元/床日调整为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公斤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计费重量(公斤)=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公斤)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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