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601)废止。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伞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嘎查村、集镇、建制镇(不舍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以县域规划、农牧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合理布局产业用地,统一设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产业用地布局可以打破区域界限。 |
失效日期:201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