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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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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07〕83号
【发布日期】 2007-06-04
【实施日期】 2007-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83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做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恐怖分子可以利用“易制爆”化学品制造爆炸品并实施恐怖活动。为确保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和首都的安全,防止“易制爆”化学品落入恐怖分子手中,现就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其做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落实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和台帐,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易制爆”化学品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二、要进行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区县“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及经营环节的基本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要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单位购买时,须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销售单位需要存留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购买日期、数量、用途和联系方式等。
  四、要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控。“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图像信息监控设备。
  五、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其不按照规定随意销售“易制爆”化学品,依法严格查处,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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