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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取缔规范管理储售煤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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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发[2007]61号
【发布日期】 2007-06-04
【实施日期】 2007-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取缔规范管理储售煤场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整顿规范我市储售煤场的经营秩序, 有效治理改善我市旅游、生态、国道、省道的绿色通道及周边环境,严厉打击煤炭私挖乱采和提升全省煤炭工业的产业化水平,推动煤炭流通经济的健康运行,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经委牵头的清理煤场督办调研组对我市的非法储售煤场进行了彻底的清理与取缔。为了巩固清理取缔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管理储售煤场的经营秩序,建立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经委、工商、环保、土地、税务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取缔规范储售煤场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缔规范管理储售煤场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储售煤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煤场经营市场秩序,防止非法储售煤场的回潮反弹,巩固清理整顿打击取缔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运销秩序,建立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情况和清理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清理取缔非法煤场,规范管理合法煤场的意见:
  一、加强对煤场的管理
  1、合法煤场
  凡持有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凭此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了土地、环保、税务等相关手续的为合法储售煤场。
  合法储售煤场要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严禁收购、经销各类非法煤炭(含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严格按照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土地征用、租赁和环保设施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合法煤场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⑴占地:要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面积不得小于5000m2;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水浇地;
  ⑵资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⑶规模:年公路供煤量在30万吨以上;
  ⑷环保设施:储售煤场的设立尽可能利用地理条件封闭,在县(市、区)城区或居民集中区设立的储售煤场要采取环保隔离和安装防风抑尘金属网。其它地点设立的储售煤场要圈围墙(砖砌、混合砂浆),其围墙不得低于2米,并必须高出煤场存煤的高度。涂颜色(蓝色)、统一标识,必须挂牌经营。标明“有证煤场”和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证件编号。要有洒水喷淋设施;
  ⑸配置设施:煤场内行车主道要硬化,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衡,配置必要的化验设备和质量检测设施,以保证安全的场地照明设施等。
  ⑹员工:凡煤场用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协议。
  凡合法煤场经营必需持有“四证”即:在取得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凭此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占用手续),“四证”齐全并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各有证煤场建成后,要按照合法煤场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⑴煤场建设基本情况。⑵对照合法煤场6条标准的自验情况。⑶工商、税务登记资料。⑷环保、国土等部门单项验收报告(或证明)。⑸加盖县(市、区)经贸局意见的验收申请报告。由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不进行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经营。
  合法煤场要按照规定每年对《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各级经委统一负责。凡发现有收购经销私开矿生产煤炭和合法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炭、偷税漏税、不缴相关基金、费用、达不到合法煤场标准和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哄抬煤价,扰乱经营秩序的一律不予年检,并将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其他三证由各相关部门在一月内取消。
  2、非法煤场
  所有未取得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而设立的煤场均为非法储售煤场。
  各级煤运公司、乡镇煤运公司及其其他经营单位虽有经营公路、铁路销售煤炭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但未取得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从事煤场经营。
  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行政许可证规定,凡未取得工业与民用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一律不得在工商部门注册煤场经营。已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而非法设立的煤场和小煤炭筛选场,不得再从事煤场经营活动。
  非法储售煤场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二、防止非法储售煤场回潮反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1、明确责任、严格惩处
  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规范发展合法储售煤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经委、经贸局为规范、监管主体。各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在清理整顿后检查和工作不到位的,导致非法煤场回潮反弹的首先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怂恿、支持、包庇、参与、保护或为非法储售煤场经营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标准:
  ⑴清理存煤。⑵拆除地磅并拆离现场。⑶机械设备要拆离现场(包括装载机、选煤机等设备)。⑷拆除工棚。⑸断电并拆除相应设施。⑹铲除煤底。⑺恢复地形地貌。
  要按照以上标准坚决取缔和彻底杜绝非法储售煤场回潮反弹,根除其死灰复燃的生存条件。对今后露头的非法储售煤场要按照以上标准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并按照煤炭法除没收非法存煤外处以1-3倍的罚款。其没收存煤收入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和用于清理取缔非法煤场的相关费用。
  2、设立专门机构,形成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特别是产煤县(市、区)公路储售煤场数量较多,存煤量较大的县(市、区),应设立县级煤炭稽查队,政府要拔出专款(或从合法煤场管理费中解决),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工具(含稽查车辆、机械器具等),坚持常年不懈、持之以恒的打击取缔,形成长效运行体制和机制。
  3、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把整顿取缔和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形成打击非法储售煤场的强大舆论氛围,始终保持对非法储售煤场打击取缔的高压态势。
  三、合理规划、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储售煤场的规范管理,要提升煤炭流通产业水平,促进煤炭流通产业的发展,要以领取了省经委颁发的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合法煤场为依托,采取联合经营、股份制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由政府合理规划经营场地,对仍愿意继续从事煤场经营的无证业主和其他拟进行煤场经营的,采取自愿组合的方式,统一纳入合法煤场的经营之中,建立一种政府宏观指导,煤场主合法经营,财政增收、业主得利、群众受益的运行体制和机制。
  打击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是一项既艰巨又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使我市的煤炭市场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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