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作好我市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清理建议范围 (一)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 (二)省政府现行规章; (三)市政府现行规章。 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法规目录》),具体内容登陆http://www.hljfz.gov.cn查询所列行政法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规章目录》),具体内容登陆http://www.hljfz.gov.cn查询所列规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4。 二、工作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提出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具体工作由其法制部门(机构)承担,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和新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所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 (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的,提出失效建议; (三)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省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章目录》中所列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3)。其中,《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省政府规章目录》、《市政府规章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其中,《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告。同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进行研究整理,提出市政府规章清理的具体意见呈报市政府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征求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的作用,也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废止、失效、修改建议和理由,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提出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督促此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实(联系人:王清河、吴爱民、李伟,联系电话:84664921 84664923 8466492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