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38号
【发布日期】 2007-06-05
【实施日期】 2007-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关于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紧密围绕我市“蓝天碧水工程”和可持续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行为,遏制污染事故,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切实保证饮用水安全。
  1、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予以停业(产)或关闭;责令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全面治理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予以停产整治;尾矿库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2、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停止建设。
  3、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4、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一律停产整治。
  5、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直至停业关闭。
  6、园区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没有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7、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的重污染行业整治
  1、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明令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2007年底前淘汰的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落实到位。
  (3)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4)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2、对焦化、电力等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结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生产规模小、物耗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及其生产设施逐步实施淘汰。按照治理要求对焦化、电力、冶金等行业以及“厂中厂”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处置,该关停的关停,该治理的限期治理。
  (四)开展大运高速公路、汾河沿岸两侧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
  1、加强大运高速公路“清洁通道建设”取缔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清除垃圾及固体废物,建设绿化带和绿色环保走廊。
  (1)认真排查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项目情况,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并落实取缔、关停、搬迁、治理等具体措施。
  (2)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堆煤场。
  (3)对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锅炉、茶炉、炉灶排污是否达到蓝天碧水工程要求,是否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排查。
  (4)查处影响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景观的生态破坏行为;建立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污染源管理档案。
  2、对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摸清汾河干流(上游3公里和中下游2公里内、区分以太原市三给村为界)及主要支流沿线排污企业状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规范企业排污口,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要求。
  (1)调查汾河上游河段3公里内排污企业以及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干流及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娄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
  (2)调查汾河中下游河段2公里内排污企业状况,干流及一级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排污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3)检查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汾河水质建设项目、影响破坏汾河上游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规定范围内排污企业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情况;建立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污染源管理档案。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协调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领导组组成人员
  名单如下:
  组 长:耿彦波 (副市长)
  副组长:冀克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孟德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太生 (市发改委副主任)
  唐朝彬 (市经委副主任)
  张晓军 (市建管委副主任)
  胡越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韩 飞 (市司法局副局长)
  邢建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寇国瑷 (市编办副主任)
  孟和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元梅 (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处处长)
  杜成元 (市水务局副局长)
  屈广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亚瑾 (市安监局副局长)
  温建国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白建国 (市市政局副局长)
  冯鲁宁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
  任 远 (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五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电话:0351—4227537、4226377)
  办公室主任:梁丽明(兼),
  副主任:武元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二)明确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员会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停、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对违法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及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银监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发放贷款进行监督。
  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水、断电、停运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逐级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大督查惩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政府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公路及汾河沿线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工作。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近四年来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高限罚款处罚,足额追缴排污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的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由环保部门行使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违法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考核宣传成效,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挂牌督办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件曝光要有深度,形成声势。各县(市、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至少两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周编发报送一期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地信息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公路及汾河沿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10月)
  对整治重点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及责任人。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及汾河沿线整治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进行工作总结,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11月上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太原市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规定,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配合国家和省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