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发[2007]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进行全面清理。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自查;其次,各地相关部门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再次,省级相关部门和建设部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由广大民人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商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建立跟踪管理和日常监督机制,健全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各司基职、密切配合、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认知度,逐步培育、建立规范动作、依法经营、敬业奉献、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改变规划方案的行为。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定(订)金、预收款,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售房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配套设施牟利,违规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等行为,重点查处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违规收取定(订)金牟利的行为。 (三)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资质,私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重点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专项整治中建立各部门联系机制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今年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应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部门,成立由市规划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处)、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地政府副市长任组长,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一)省级相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机制,指导和协调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
(二)根据备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省建设厅: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等土地取得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依法对排查申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文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省监察厅: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伙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省发展改草委和省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省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申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暑、宣传发动阶段(4月30日之前) 1、召开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各级各部门应开通举报、投诉热线,充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5月8日—6月30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三个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并填写相关自查表(见附件1、2)。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8月30日,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9月l日—10月10日,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申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4、9月1日—10月31日,典型案例通报。在省相关主管部门抽查结束后,拟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全省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1月1日) 1、9月1一10日,各地应对本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建设厅等省级相关部门。 2、10月10日—20日,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1门汇总各地专项整治情况报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 2007年6月5日 附件:相关主管部门自查项目清理表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项目清理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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