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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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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6-05
【实施日期】 2007-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严禁乱泼污水、随地吐痰。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和资江、邵水两岸的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度。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三、严禁在市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出店经营,严禁占道促销、宣传、堆物、维修、加工、搭设灵棚、看相算命;腰鼓队上路宣传促销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的临时摊点和夜市排档,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指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坚决整顿和取缔无证无照、不符合经营条件及油烟污水排放未达标、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的饮食摊店。
  四、严禁歌舞厅、酒吧、建筑工地及夜宵摊点噪音超标、延时经营(作业);严禁在城区范围内高声叫买叫卖及喇叭广播促销;重申禁炮规定,严禁在禁炮区域内擅自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禁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严禁非市区户口的摩托车驾驶员、非市区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市城区出租营运;严禁摩托车违法安装晴雨伞和驾乘人不戴头盔;严禁摩托车在东风路、红旗路通行。公交车一律进站点上下乘客;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长途客运车辆必须按批准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待客。禁止农用车、营运中巴车进入城区限制路段。
  六、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必须按指定线路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路面。城区建设工地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轮净化设施,严禁建筑施工车辆带泥污染路面。沿街建筑(装修)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围档作业,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七、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横幅、布幔和牌匾。严禁违法建设,严禁在城区乱设棚亭、乱搭棚架、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八、严禁在城区喂养家畜、放养家禽和各类宠物,严禁在城区道路牵赶牛羊等牲畜。对流浪犬只、喂养家畜、放养家禽,一经发现,一律捕杀。
  九、严禁损坏、收购窨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十、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城市正常的管理秩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整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自行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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