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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05
【实施日期】 2007-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实施该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是在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中出台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所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学习。《通知》的出台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网”,划定了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捐赠资助的“禁区”,也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接受捐赠的具体范围,严格依照《通知》接受捐赠、资助则受到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强对《通知》学习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到制度上墙、《通知》入脑。各地要通过加强对《通知》的学习,提高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辨别商业贿赂的能力,增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廉洁行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规范捐赠资助行为。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并接受单位财务、监察部门监督。在完成捐赠、资助手续后,各接受捐赠资助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各医疗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加强捐赠、资助资产的管理与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结合起来,在落实《通知》的同时,注意与贯彻财政部第36号令衔接,加强捐赠、资助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捐赠、资助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鄂财行资发[2005]10号文件办理。
  三、推行捐赠资助公示制度。《通知》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捐赠资助资金资产公示纳入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法、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并满足职工和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捐赠资助者对医疗卫生单位捐赠资助资产资金体现了捐赠者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关爱,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捐赠资助资产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向捐赠资助者反馈捐赠资助资产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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