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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收费年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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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7〕82号
【发布日期】 2007-06-05
【实施日期】 2007-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收费年限的批复


市交委、市物价局:
  你们《关于确定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7)121号)收悉。
  大足县石宝公路是龙铜公路的延伸段,按山岭区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是大足县连接铜梁、潼南、璧山等地的交通要道。石宝公路全长23公里,其中大石段12.92公里,市政府以渝府(2001)325号文批准该项目收费立项。2002年,该项目开工建设;2005年5月,开始试收费;2007年2月,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  同意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的收费年限为23年8个月,即从2005年5月9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其收费标准继续执行试收费期所批复的标准不变。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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