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地区自然灾害增多,各类安全隐患突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面临严峻挑战。今年主汛期即将来临,突发灾害可能更加频繁。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进入4月份以来有所反弹,暴雨、塌方、浓雾和雷击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煤矿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导致多起重特大事故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在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灾害影响认识不够,监管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信息保障不畅通,应急抢险救援乏力等工作不实问题。 我市自然条件复杂,历来是干旱、滑坡、泥石流、山洪、浓雾和雷击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进入汛期雨季,极易出现江河水位陡涨,山洪暴发,并引发滑坡、泥石流等,毁损道路,淹没矿井,雷击现象也多发,给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煤矿、危化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任务异常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和难点,针对薄弱环节,严密制定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汛期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头绪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针对汛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可能带来的威胁、危害和汛期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防范措施,强化防范手段,搞好汛前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加大防汛安全投入,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汛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路面管控,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加强险路、险段的整治,密切注意道路水毁隐患等情况,重点加强对漫水路(桥)及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严禁车辆冒险通行。各级交警、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完善道路交通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对重点路段实施严防死守。 1.认真排查隐患。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气象、水利、公安交警、乡镇政府、路权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等对境内的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排查,重点排查县、乡道路,将塌方、水毁隐患和多雾路段登记造册,制订相应的防治方案。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根据危险性程度,实行分级监控和预警。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管养职责,全面落实路权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的整治和监控责任,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并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制作相应的警示标志。 2.落实防范措施。国土、交通、路权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要将道路灾害及时通报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行车操作规范,组织驾驶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提高对恶劣气象的防范意识。交通部门和路权单位在道路设计施工中,要高度重视边坡的地质勘查,做好道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有效的治理塌方和滑坡的方案。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详细查明公路沿线的危岩、不稳定斜坡等灾害隐患点,制定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预加固、截排水等辅助施工措施和监测预警工作。 3.加强路面监管。公安交警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恶劣气象制订相应的交通管制方案。对影响行车安全的漫水桥和塌方道路,要及时实施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要针对浓雾制订道路封闭和通行限制方案。实施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要路段、重点路口、危险区域的巡逻和控制。 气象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在其公众信息网上开通恶劣气象和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平台,将恶劣天气信息和地质灾害信息(包括具体方位、严重程度、变化情况和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及时上网发布。气象、国土、交通、水利、公安交警、乡镇政府、路产路权单位、道路管养单位、运输企业等要建立定期上网查询制度,确保恶劣气象信息及时通报到位。 4.制订工作预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交通、气象、水利、公安交警、乡镇政府、路权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等制订和完善恶劣气象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预案。预案要针对行政区域气象和地质特点,制定分级响应措施,从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实施程序、安全措施和具体要求等多方面严格规定,重点落实国土、交通、气象、水利、公安交警、乡镇政府、路权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的工作职责。路权单位要根据道路灾害隐患的具体情况,加强重点路段的巡查和监管,制订工作方案和应急措施,提高恶劣天气下的交通处置能力。 (二)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要以提高船员整体素质为重点,开展汛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严格汛期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客渡船上下客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超载、冒雾航行、超封航水位航行、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汛期巡查和监管力度,严格“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监管。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港航部门要完善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针对性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做到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进一步健全防洪抢险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成功率。 2.建立海事、港航部门和气象、水文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气象、水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气象、水文部门免费向包括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提供每日即时准确的气象预报和水文咨询信息。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在汛期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掌握气象、水文等信息,通过GPS监控系统平台向航行船舶发布,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重要物资转移、航道维护、港区停靠船舶移泊等工作。 3.交通、海事、港航管理部门要立即开展汛前防洪设施设备安全大检查,对航运单位防汛预案及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4.狠抓“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管,严禁船舶带病航行。督促船舶做好防暑、防火、防爆工作。强化“六区一渡”安全巡查,落实渡口封航水位,规范辖区渡运秩序,严禁“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载货。将重庆港两江交汇水域、白沙沱大桥水域确定为一类监管区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治理运砂船超配员及超载运输行为。 5.根据三峡水库水位消落变化等客观情况,加强安全警示管理,抓好航道、水文、气象信息的收集,积极做好对外宣传,为船舶航行安全服好务。对航经三峡库区回水变动航段的“四客一危”船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及临危应变能力。建立航电枢纽工程与其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制定航电枢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航电枢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 6.认真开展库区渡运船型研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新建一批小型机动渡船,解决库区新增渡口渡运问题。根据初步调查统计,库区蓄水至156米后,需新增渡口134道,新增桥梁37座,需建造机动渡船166艘。具体建造和检验事宜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港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乡镇落实具体业主使用和管理。 (三)煤矿安全方面。汛期是煤矿事故多发季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淹井、垮塌、滑坡、雷击事故发生。大到暴雨天气,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必须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配备专人,落实责任制,完善水文资料档案,建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和汛期方案应急演练。在汛期,613个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要严格实行日报告制度。 2.严防煤矿透水事故。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煤矿企业实施严管重罚。要建立市级监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监测信息和事故预报互动机制。要建立预警强制撤退机制。市、区县(自治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雷电预警信息,煤管部门、乡镇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雷电气象信息,要迅速通过电传、电话、短信等形式传达到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水害严重矿井、下山开采矿井,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3.各煤矿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加强对煤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必须做到专人值守,严密监控,严防垮塌导致伤亡事故。 4.严禁煤矿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水害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汛期地表水涌入、临近矿井水害隐患和溶洞水、老塘水威胁灾害,制定严密的防汛、防水、防灾措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企业按照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组织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加强应急救援。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水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直属大队、重煤集团所属救护队和各区县煤矿救援分站要对救护车辆、水泵、开关、电缆、排水管道、水泵等抢排水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备足各类零配件和易耗品,装备器材保持战备状态。 (四)抓好建筑防汛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重点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监管,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监督检查。对人口密集地、移民建区及灾害多发区段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 (五)抓好危险化学品防汛安全。针对汛期温度高、雷电多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落实雨季防雷击等措施,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做好防洪防汛、防雷电、防垮塌、防爆炸、防中毒工作。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特别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非煤矿山、学校、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电力、军工等行业和领域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严格重点隐患和高危部位24小时严防死守,确保汛期安全。 三、加强协作配合,搞好值守应急,形成联动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要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汛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靠前指挥,分兵把口管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要层层建立“一对一”的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和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落实到隐患排查整改、现场监督管控和应急抢险救援的全过程,要认真分析查找确保汛期安全的薄弱环节,完善应急预案,狠抓工作落实。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防汛设备、材料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分工负责,严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级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监管、监察和督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检查督查方案,将汛期领导同志带队检查安排情况登记列表,于6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系统办公门户网邮箱:lsysfb@cq.gov,一处传真:89016927)。 (三)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及时、准确及时发布汛期恶劣天气信息,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消除公众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在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各道路收费站、事故多发点段、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悬挂、发放宣传材料,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救能力,实现群防群治。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汛期安全生产情况,对汛期安全工作不力、隐患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整改,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加强值守,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24小时值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各级领导要亲自值班,靠前指挥,发生突发事故要亲自到现场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应急抢险措施。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